四川省康复医学会章程
(2024年9月20日四川省康复医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康复医学会(英文缩写:SCARM, 英文译名:Sichuan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四川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 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 府联系康复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康复医学 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和自主 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弘 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 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 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全省康 复医学工作者,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康复技术 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 人民健康服务,为健康四川、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康复医学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普及 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推动自主创新;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举荐优秀科 技人才及成果,表彰和奖励个人会员及会员单位;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书 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 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有序承接政府职能委托,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 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和认证、 制定行业准入标准、组织科技展览、科技开发及相关科研协作, 促进康复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 的其他工作;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省外、国(境)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并开展学术交流与合 作;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诉求,维护会员和康复医学工 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和 发展;逐步培育一批专科专病康复或管理基地;
(十一)兴办或参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如慢病 管理、医养融合等;
(十二)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评选和奖励优秀康复医学科 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四川省康复医学科技 奖评审与奖励工作;评选优秀康复医学工作者如“三师”(医师、 护师、治疗师);
(十三)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 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和学会分支机构中的工 作人员;
(十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普宣传、义诊、健康教育 等活动,提高人民自我保健能力;
(十五)建立全省康复医学专家人才库和康复技师人才库, 发现、推荐、培养优秀的康复医学人才。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 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医学临床、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初 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五)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的管理工作者;
(六)对本学科或对本会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资深专 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 号。
(七)在本学科(行业)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和一定数量 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科研、 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科室。
(八)高等院校医学相关专业在校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
(九)本会理事单位为当然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加入本会相关专业学科分支机构;
(七)申报本会的相关科研项目和医学科技奖项;
(八)可优先推荐为省级或国家级相关学术任职;
(九)优先享受本会评先评优、资助进修学习和出席国际学 术会议;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康复医学知识,传播康复医学理念,推广先进理 论和技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 办 法 ;
(七)决定理事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通过提案和决议;
(九)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 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 立、变更、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 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 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 德品质和学风,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八)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九)勤勉履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能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 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 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提 名,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 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重大事项应向会长报告并征得同意方可代表本会签 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 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五)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由监事会成员推举产生;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 两届。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罢免依照其产 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 提出罢免建议;
(三)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 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 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理事会、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 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非营利组 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 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 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 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